国际征信观察|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的修改

海外征信研究小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发布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修订,主要针对机动车销售商,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地址差异规则、关联营销规则、供应商规则、筛选前退出通知规则和基于风险的定价规则。

地址差异规则:规定征信机构 (CRA) 收到地址差异通知时消费者报告用户的义务。

关联营销规则:使消费者能够限制个人使用从关联公司收到的信息来招揽消费者。

供应商规则:要求供应商就提供给信用评分机构的消费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并执行合理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筛选前退出通知规则:为消费者报告的用户制定向消费者提供未经请求的信贷或保险优惠的要求。 Pre-Screen Opt-Out Rule 还包括一个网址,消费者可以通过该网址选择退出对机动车辆经销商使用的模型通知的信用优惠。

基于风险的定价规则:要求消费者报告的用户在提供不太优惠的条件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此类数据使用的通知。对基于风险的定价规则进行了修订,添加了示例,详细说明了其对机动车辆经销商的有限范围。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在1970年发布,作为全球第一部征信立法提供了全球的立法参考和基石。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特别针对信息产业的第一部法律,征信机构是出于数据保护而受监管的第一类产业。

1996 年的《消费者征信改革法案》、1998 年的《消费者征信就业澄清法》、 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3 年的《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对《公平信用报告法》 进行了几次大的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征信机构、数据上报机构和信息使用机构的义务,同时 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

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征信相关立法,包括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

资料来源: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9/ftc-approves-changes-five-fcra-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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