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李铭:信用修复:正道何处寻?

李铭  北京大数据研究院专家、原央行征信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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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针对“信用修复”的讨论很多,媒体上听到不少谴责无良商家以“信用修复”的名义误导及欺骗消费者的声音。然而时不时地也看到一些文章说“信用修复”应该走正路,不应该走偏路、歪路、邪路。还有文章进一步说我国应该下力气“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但究竟什么是信用修复的“正路”?什么又是“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

先说信用修复机制。某文章中援引国外的经验,特别介绍了韩国名为“幸福基金”的所谓“政府主导”的“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

韩国的幸福基金真的是什么“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吗?

幸福基金起源于那位不久前被特赦的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当年竞选总统的时候画的一张饼。朴槿惠做出一个承诺,当选后要拿出七千亿韩元帮助部分低收入家庭减轻债务负担。具体方案是:政府不出一分钱,而由政府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自筹资金,以十倍杠杆(法律允许的上限)设立一项基金(即所谓“幸福基金”)来做这件事。选中KAMCO承担这个项目并非意外。KAMCO原本就是一家受政府委托、为大银行处理不良债务的公司,且从2008年开始KAMCO就一直在为政府管理一项帮助极度困难的消费者减轻债务负担的资金(时称“信用恢复基金”),该项目的余款正好可以注入这个新的基金项目。

KAMCO使用幸福基金做个贷的不良资产处置。KAMCO从银行和政府贷款部门买不良贷款,之后通过帮助申请人作债务重组,将拖欠的贷款转换为低成本贷款、帮助消费者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等方式回款。KAMCO甚至还协助负债者找工作,并向其提供信用管理教育。债务重组过程中,KAMCO和原始放款银行都承担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损失(KAMCO买债的价格平均为面值的36%),减轻了借款人的债务负担。这种处置不良资产的做法当然并不新鲜,差不多所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都做类似的事情,一个主要区别是KAMCO承诺不做催收,而催收往往是债务人面临的最大困扰(有趣的是,KAMCO自身就是以做催收业务起家的公司)。为保障基金项目可持续,KAMCO使用了不少金融工具,但也没有什么太新奇的东西。这种旨在减轻有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之债务负担的商业活动与本文讨论的信用修复活动,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二者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关注如何使信用主体摆脱目前已有的债务负担,而后者一般着眼于如何能够获取新的信贷产品;

其次,前者常常属于政府的政策行为,多用于应对重大及全局性的经济或社会上的债务危机,而后者则是针对个案的商务实践;

再次,在实际效果上,前者即便达到减轻信用主体债务负担的目的,也并不一定能够使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马上变得有多好看(虽然长远地看,消费者肯定会就此受益),而后者的基本目的就是在短时间内使信用报告变得好看。    

最后,前者虽然有公共政策成分,但仅能用来帮助极度困难的一小部分人,因为项目涉及资金注入,必须考虑其可持续性,且不宜由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否则会陷入“道德危机”或“不公平”的争议之中

在这里具体解释一下为什么说债务减负并不总是能够帮助“修复信用”。根据一般征信实践,逾期的借贷账户在债项售出后并不会消失,而是将状态改为“已结清”,售出之前的账户状态为“逾期”,且所有的历史逾期记录都将继续存在(不排除有些机构的信用报告不展示结清账户的历史状态)。这个含有负面信息的已结清记录会在信用报告中保存若干年(我国法规规定是五年,美国是七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买去的债务应该根据新的还款计划另行向征信机构报送,相当于一笔新的债务。然而即便这个新账户处于良好状态,仅由于这个新账户属于“催收”或“资产处置”范畴的账户,绝大多数评分模型都会将其考虑为严重负面信息。于是在最坏的情况下,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中先前的一条“坏”记录仍然存在,还会新增一条严重负面记录。这之中有时可以有一些权益的或临时性的安排,例如韩国的幸福基金在帮助受助者找工作时可以经债权人认可、一段时间内不在信用报告中展示负面信息,但这些临时性措施显然没有真正“修复”什么。

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个人借贷和还款的历史。历史可以有不同解读,但很难说可以被“修复”,无论有多“成熟”、多“健全”的机制存在。信贷信用报告制度在本质上是信贷行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创建、为行业经济利益服务的一种机制,不是政府福利政策的执行机制,也不是政府治理的惩戒机制。你的借款行为损害了信贷机构的利益,行业要通过征信机制让所有同业知道。至于这一记录将怎样影响你未来的借贷申请,各信贷机构会自行决定,与征信机制没什么关系。(虽然政府或信贷机构决定宽恕你的违约行为的可能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近几年美国政治泛化严重,就有国会议员提出议案,要求完全抹去有色人种/低收入人群的全部征信负面数据。所以如果哪一天见到类似的反市场规律的行为,也不用觉得太奇怪。)

同样也是由于上面这个原因,征信机构的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更改自己所管理的准确的信用报告数据。这是征信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立身之本,没有任何例外可循。

“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不大靠得住,那么究竟有没有信用修复的“正路”可走?说到底,“信用修复”一词这些年来已经进了不少文件,前几年还曾发布过一个长长的单子,列举出二十多家被批准经营信用修复业务的机构。说“信用修复”完全是骗人似乎有点令人困惑。

这里要说明的是信贷征信和社会信用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应用完全不同的理念和规则。信贷征信上下文中的信用修复与社会信用上下文中的信用修复有相当不同的定义和内涵。

在美国的信贷征信行业里,信用修复算是一个相当负面的名词。虽然信用修复业务在美国五十个州都合法,但在美国经营信用修复业务的机构中似乎以骗子居多,因为虽然有信用修复的“正路”存在,但走“正路”常常见效慢、结果有限,故市场需求不大。“正路”不容易挣钱,于是有没有“正路”存在常常不是件重要的事,反而骗子的虚假宣传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如不少作者在文章中所说,很多年前美国发布过一个《信用修复机构法案》。这个法案对信用修复行业的业务实践定义了许多禁忌,试图限制行业实践中的欺诈行为。例如法案规定,在接触客户之初必须明确说明,信用修复机构能合法完成的所有工作,消费者都可以一分钱不花自己完成。此外,信用修复机构只能在承诺的工作完成之后才能收费;信用修复服务必须有书面合同,而合同中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权利等。简单地说,可以把这部法解读为一部专门为阻止信用修复机构干坏事而制定的法律。

那么合法的信用修复公司是怎样操作的呢?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监管信用修复业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不过既然这个名称学自国外,不妨看看国外的信用修复行业做什么。当然,由于市场大环境不同,国外的许多业务实践在我国其实毫无借鉴的价值。

以美国的情况为例。信用修复公司能做的第一项工作当然是帮助债务人纠正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数据,包括交易记录中的错误数据和个人基本信息中的错误数据。这部分工作并不复杂,也不涉及任何费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处理信用主体异议投诉方面的要求比美国法律还要严格。美国信贷征信行业用以处理个人征信异议的e-OSCAR系统多年来广遭诟病,而我国的异议处理机制比较美国人的做法也有一定的优越之处。但如果你不愿自己动手,花钱雇别人去做也属正常。正如扫地擦地人人都会,专业人士并不一定比你做得更好,但许多人还会请专门的保洁人员来替你做。

第二项工作算是重量级的,即与债权方商议可否做一个“还款换抹征信”的安排。有些时候信贷机构不排斥讨论这样的解决方案,但成功的希望不大。之前有些文章说,征信机构和信贷机构都没有权利更改正确的征信信息。这不准确。债权方确实有权利删除属于自己的放贷记录。这样做当然不仅为债权机构带来损失,也对行业不负责任(洗白的借款人仍然是高风险客户,这些人可能去其它机构借贷),但这确实是债权机构的权利。应该说,不求助信用修复机构的帮助,债务人自己也可以去谈这种交易,但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或许经验更多一些。   

这之后的工作就是体现信用修复机构“聪明才智”的地方了。简单说就是一句话:找空子钻。找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找债权方业务流程中的漏洞。例如,有时债权方的债项是成批买来的,机构手中未必有贷款申请时的全部文件。信用修复机构安排让借款人否认有这笔借款,而要求提供原始合同及其他细节材料作证据。如果债权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找到相应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提出异议者的要求更改征信数据。又如在信贷市场中沉重依赖某型信用评分的国家(如FICO评分之在美国),信用修复公司会研究该评分模型的构成,然后帮助信用主体小心地调整自己的借贷表现使与理想的模型变量值相匹配、达到快速提高信用分数的目的。这些花样与所在国家的法律与信贷机构商业实践紧密相关,也并非总是有效、并非对任何人都有效,但确实不触犯法律红线(有些信用修复机构自身就是法律事务所),也确实能“帮助”一部分消费者,但对于信贷行业和信贷市场秩序的破坏是显然的。

随着我国信贷市场不断发展及成熟,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信用修复”的花样甚至骗术在我国出现,包括一些打着“普惠”或“帮助弱势群体”旗号的欺骗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除去在需要时行使自己信用报告异议投诉的法定权利之外,最有效的信用“修复”方法就是履约守信、永远不走到自己的“信用”需要“修复”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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