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征信委员会关于疫情稳定期和恢复期征信体系发挥作用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来源:《中国征信》2020年第3期,中国征信杂志(微信号:zgzxzz)

作者:刘剑,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三处。

吴慧敏,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国际征信委员会2020年5月12日发布报告《新冠疫情应对政策建议:征信体系在稳定期和恢复期为什么重要》(Covid 19 Emergency Policy Response: Why Credit Reporting Matters in the Stabilization and Recovery Phases?),指出征信体系在疫情稳定期和疫后恢复期可发挥如下重要作用:促进信贷发放、细分信用风险、评估预期信贷损失、减少公共政策干预成本、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等,并就征信体系参与各方如何做出调整来应对疫情稳定期和疫后恢复期的变化、支持疫情期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分别针对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征信机构、信贷机构提出了建议。现将原文主要内容编译如下,供参考。

新冠疫情对借款人及征信体系带来的影响

新冠疫情导致以前履约情况较好的个人和企业借款人可能无法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个人面临失业,另一部分人则因强制休假导致收入减少。企业运营受到城市封锁规定的影响,业务量也大幅下降。在疫后恢复期,放贷机构考虑到这些因素对还款能力的影响,会对部分行业(如旅游业等)的借款人减少信贷发放。

疫情期间的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在缺乏专门的疫情期间数据报送技术解决方案(例如特殊报告代码和标识符)等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疫情期间借款人的逾期记录会导致借款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造成信用评分下降,从而导致恢复期借款人借贷成本上升,不利于借款人经济状况的恢复,也会进一步增加违约的可能性。

疫情期间缺少征信数据报送的恰当指引会影响征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在暂停征信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方式不够明确的国家或地区,疫情期间征信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将存在一定问题,从而降低信贷机构对征信系统数据的信赖,也会减少疫情期间征信数据对于开展微观和宏观审慎分析的价值。

由于政策干预带来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贷机构会提高获客及贷款发放要求,甚至实施信贷配给。在疫情稳定期,公共部门实施的干预措施很少会对企业存活能力的差异加以区分。而到了疫后恢复期,为缓解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需要采取更多方法对新老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评估,这将可能导致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成本上升,一定程度上会对客户获得信贷带来限制。

征信体系支持金融领域有效应对疫情发挥的作用

全面准确的征信数据有利于促进信贷决策。疫情冲击会导致金融风险存在放大效应,金融机构普遍面临流动性问题,风险偏好下降。在疫情稳定期和疫后恢复期,信贷机构放款会更加谨慎,除查询借款人信贷历史以外,还会进一步了解不同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以及信贷违约率变化情况,征信信息是这方面的重要信息参考。

充分的征信数据可降低由纳税人承担的政府干预成本。当信贷机构发放公共部门信贷便利时,通常资金发放的附带条件并不严格,且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将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条件,这会导致不良贷款上升乃至金融市场不稳定,最终造成由纳税人为较高的疫情应对成本买单(因为公共部门信贷便利来自政府税收),这对一些缺少财政空间的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此外,有证据表明,当一些借款人群体的信息不充分时,信贷机构偏向为已有客户放贷,而将尚未成为其客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

征信数据不仅对信贷投放至关重要,而且有助于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持。随着各国政府及其合作伙伴推出“一揽子”疫情应对救济方案,政府要确保救济直达那些最需帮助的行业和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其需求、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的贡献度以及自身存活能力等因素),并确保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最佳时机实施救助。征信信息对于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提供数据支持。

征信数据有助于信贷风险分级及国际会计准则(IFRS9)预期信贷损失的计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0年3月发布了指引,对新冠疫情影响下如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ECL)做出了规定,并强调使用历史的、当前的和尽可能前瞻性的信息的重要性。征信数据可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而且不会给报数实体带来额外负担。

征信措施的有效实施有助于财政、货币和审慎政策发挥作用。疫情期间征信数据的全面报送有利于经济恢复贷款计划的实施。研究表明,如果疫情期间征信信息没有持续全面报送而是暂停报送,信贷机构往往会收紧信贷政策或提高信贷成本,这将不利于经济恢复贷款计划的实现。全面信贷信息共享对支持金融政策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见下表)。

金融政策与征信措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为更好地发挥征信体系对疫情后社会经济恢复的重要作用,国际征信委员会对疫情稳定期和恢复期征信体系各参与方(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疫情稳定期(3—6个月)

这一阶段旨在解决信贷市场在未来3—6个月的紧迫需求,确保资金从信贷机构流向目标借款人,助力各项经济复苏和金融稳定的政策实施。

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

1.制定政策确保疫情期间征信信息的完整报送,可以采用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对约定延期或暂缓付款状态下的贷款进行标记或加报特定代码)实现全面报数的同时,使借款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受到的影响最小化或没有影响,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正常的信贷流动。

2.为征信机构及信贷机构提供指引,确保各方在使用技术解决方案报数的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和落实保持一致。

3.利用征信机构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录的信用数据和评分产品等,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例如将信贷有针对性地投放到重要行业、部门以及生存概率较大的企业。

4.开展消费者金融教育活动,提高借款人信用意识。如建议因疫情而遭遇还款困难的借款人与信贷机构协商延期付款、重组贷款;向借款人宣传疫情期的征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政府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借款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等。

5.推动征信机构获取替代数据源和公共数据库(例如,用于对就业情况和收入进行验证),使其可开发出替代性数据分析工具来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尤其是评估信贷信息不足的借款人(例如,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  

征信机构:

6.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所有信贷机构和征信体系的其他参与者对信用报告数据报送要求的理解和应用一致。

7.实施业务连续性保障措施,为信贷机构报数提供灵活的机制支持,确保信贷机构可以持续、及时获取信用信息,提高应对消费者投诉、异议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能力。

8.尽可能确保信息主体在疫情期间能够通过线上渠道免费查询信用报告和评分。

9.开发中小微企业疫情评级产品,用于评估企业存活率,支持政府和信贷机构利用此产品识别存活可能性较大的企业,更好地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信贷机构:

10.确保与借款人就还款协议调整(延期还款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对信用报告的潜在影响进行沟通和协商。

11.在征信数据报送时间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信贷机构应继续收集和记录数据,以确保可以按照新的时间表报送征信数据。

12.与征信机构和其他信贷机构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和疫情后对征信信息报送要求的理解和操作一致。

疫后恢复期(疫情稳定期结束后的6—24个月)

本阶段主要针对疫情平息、城市解封、企业重新营业后,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分别应采取的措施。

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

13.定期审查报送给征信机构的数据,确保疫情期间信用报告的负面还款信息对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和风险评分影响最小或不产生影响。

14.对信用评分算法进行评估,使之适应疫情的影响。

15.提高处理有关信用信息投诉的能力,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和演变,这类投诉和异议可能会增加。

16.在整个疫情恢复阶段和疫情结束后,利用征信系统中的细粒度数据和有关信贷组合的分析工具,对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校准。

17.通过发布行动计划建议、向借款人提供资源支持等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和扫盲。

征信机构:

18.改进投诉和异议的自动化处理流程,确保征信机构呼叫中心可以高效处理疫情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19.观察分析疫情恢复期的征信数据,进一步审查和修订信用评分模型和算法。

20.向信贷机构和其他数据报送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报送调整和评分模型调整的培训说明。

信贷机构:

21.分析征信机构采集的各行业信贷数据,识别疫情稳定期缺少信贷投放的行业。

22.重新校准信贷机构内部评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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