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中:信用立法有国内传统根源,企业信用数据公开需要进一步探讨

信用立法有国内传统根源,企业信用数据公开需要进一步探讨。——石新中(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目前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与西方不同,西方谈的信用只是金融经济领域的问题。中国除此之外,把违法和严重败德行为也列为失信的范畴,似乎被滥用了,滥用确实不妥。中国之所以如此,这与中国当下的法律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不够有关。因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我们无法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大家就想到用信用的办法,依靠政府、社会等多个主体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另外,中国近代以来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包括民国时期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都对中国传统伦理保护不够。老百姓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这些伦理的话,那就把这些严重败德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制约。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西方完全不同。中国从农业文明跨过西方二三百年的工业文明,现在已进入到了信息文明。在这种文明转轨阶段,怎么样构建信用制度,完全是探索性的,摸索性的,思路没有理清楚,所以有的时候做得有点过,有的时候又不够。

另外,关于企业信用,我从博士论文的时候就开始研究,目前中国的企业信用信息,核心信心是什么?是财务信息。但中国现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没有要求企业的财务信息强制披露,而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接下来怎么办?我们也在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我认为应该要求一定规模以上、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公众公司,当然不只是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信息都应强制披露,当然具体公示哪些信息,还需要行业建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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