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新锐:个人征信发展需要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协调

注:王新锐先生是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为王新锐先生2022年05月31日在北京信用学会学术论坛:“《美国征信史》品读”的发言分享。本文是笔录整理,未经王新锐律师审核。

从我的角度来说,我其实对于征信的很多知识也是之前实际工作中了解的,因为我是做个人信息保护的时间比较长,也是想讲一点,看完这本书以后,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怎么样去思考我们国家征信制度和征信业发展。因为最近我也在支撑一些大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源,在服务过程中也会发现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隐私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

我记得上一次看到一本译著,是央行征信管理局万存之局长翻译的《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这本书也是一个跟征信制度有关介绍到国内的,应该挺早的,2009年吧,我最开始学习征信业的知识也是读这本书,但是读起来很辛苦,相比来说《美国征信史》这本书就好读很多。过程中给我一个启发是这样的,无论这本书从学术的角度来讲,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可能不是很完备的描述,但是他给到了很多非常生动鲜活的例子,是很有助于我们去讨论很多问题。

比如说我们对国内,刚才几位老师也提到,其实传统上来说国外征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中间粗糙的东西,野蛮成长的东西把它慢慢地淘汰掉。而中国现在建立制度的时候,可能需要几年或者非常短的时间内,去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错位和压缩的问题。这也是在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怎么样看待征信行业的规则,包括后续征信行业人信息保护,包括收集个人信息,这块我自己在支撑一些立法或者监管的工作过程中已经感受到这种错位存在。有时候发现按照这些规则,会跟征信业现存的规则中有一些不完全契合的成分在里面。而如果我们看欧洲在GDPR之后对征信行业影响发现影响不大,我记得跟李铭老师讨论过,是处在一个相对豁免的状态,这也是我们从看国外的立法和国外征信行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这个博弈过程中能够观察到的现象。

所以我觉得整体来讲,读完这本书我的感受吧,就是说人信息保护这个问题跟征信是一个同时间发展,但是我们现在在我们国家征信制度、征信行业和征信立法的设计中可能还是要去考虑一些问题,也就是说这个行业它的特殊性不是完全置于《人信息保护法》下,我自己看到征信史是有这样一个矛盾,是在美国的征信发展过程中是一直存在的,不是自然而然能解决的问题。

    所以可能在征信行业,未来一定是海量收集个人信息,大量使用个人信息,而且在商业化过程中一定有很多探索,这块我们要考虑跟人信息保护这个规则的协调,因为我看到这部书在我看来有很多是不断对人信息进行侵犯,但是同时带来其他的正向价值。我们说侵犯的时候是有价值判断的,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正向价值,这是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所以我们可能不能说完全在征信这块就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脉络往下进行。我看到立法有的时候是这样,有的地方需要例外的规则,有些地方需要概念的厘清,包括征信和个人信息里面基础观念的厘清,因为信用这个概念,在中国信用概念是混乱的概念,使得这块的立法在一些问题上,包括一些地方立法,征信或者信用规则立法中,跟人信息保护规则是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种观念的厘清我觉得对征信行业发展还是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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