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三季度季报陆续发布,全球大多数信用信息服务(征信业)公司都宣布了其第三季度业绩,不同的公司收入增长差异很大,值得回味。[……]

2020年第三季度季报陆续发布,全球大多数信用信息服务(征信业)公司都宣布了其第三季度业绩,不同的公司收入增长差异很大,值得回味。[……]
2020年9月13日 Graeme Hosken高级记者 海外征信小组翻译
事件发酵:征信数据已经流转到暗网?
南非信息监管机构在2020年9月3日晚上宣布,一个“举报者”已经确认信息“已经找到通往暗网的途径”。声明写道:“举报人[……]
绝大部分事物都是利弊互现的,信用监管也不例外——治理高效和权力扩张构成了信用监管这枚“硬币”的正反两面。虽然信用监管似乎以较小的行政成本撬动了社会治理效果的提升,但其行政成本的低廉部分来自于对正当程序等法律约束的规避,强治理效能则可能来自于多重行政权力的集中和连结,从而蕴藏了较高的合法性风险。[……]
从内容上看,草案显然没有辜负业界对它的殷切期待,产研学各界都对诸多令人兴奋的立法亮点做了详细的介绍。但除了立法技术上的研讨以外,值得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意义不仅仅是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同样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同时数字主权造成的数据孤立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个信法》草案既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思路的重要亮相,也应当站在数据竞争的视野高度来看待其背后指向的数字经济发展策略。[……]
采用合同所必需这个合法性基础,可以“规避”掉同意这个合法事由所伴随的难题。这一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设计和GDPR是一样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来规范和监管,还可以发挥超级平台的作用。[……]
周汉华表示,草案中的亮点有很多,但对于义务主体的表述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守法与执法成本的升高。此外,草案还应注意与民法典、刑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明确义务主体,突出其独特性。[……]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超出个人信息主体的可预期范围;二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即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比如个人信息泄露。这两大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者”)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个人信息的有序流动与合理利用。2020年10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纵览全文,可以发现《草案》正是围绕着上述两个困境的解决而构建的。[……]
《草案》吸收了《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信息技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同时吸收GDPR等国际经验,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善的立法草案。总体而言,《草案》主要有六大亮点[……]
在当前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下,所有个体、企业、政府的共同价值目标是一样的,都渴望在数字社会里重塑数据信任。制度、技术、产业都应以开放心态,彼此学习,凝聚共识,以期实现技术与制度的互动式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