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柳路

经济观察报|征信立规在途业务“边界”厘清引热议

有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的定义比较宽泛,超出了信贷业务的范畴,定义范围为金融经济活动,这与之前有区别。同时,今后的信息采集、加工、提供可能只限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在此情况下数据服务商将来提供信用评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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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个人征信重塑在即 持牌机构何处破局?

中国的征信市场存在一个巨大缺陷,即目前的市场事实上只能称作“半个市场”——在信用报告价值链的上、中端即信用交易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加工端,中国已经做得相当成功;但在信用报告信息的末端即产品或服务端,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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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征信观察| 益博睿南非数据泄漏跟踪(7):事件的发酵—征信数据出现在互联网上,乃至暗网

2020年9月13日  Graeme Hosken高级记者  海外征信小组翻译

事件发酵征信数据已经流转到暗网?

南非信息监管机构在2020年9月3日晚上宣布,一个“举报者”已经确认信息“已经找到通往暗网的途径”。声明写道:“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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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孔祥稳:信用监管应审慎

绝大部分事物都是利弊互现的,信用监管也不例外——治理高效和权力扩张构成了信用监管这枚“硬币”的正反两面。虽然信用监管似乎以较小的行政成本撬动了社会治理效果的提升,但其行政成本的低廉部分来自于对正当程序等法律约束的规避,强治理效能则可能来自于多重行政权力的集中和连结,从而蕴藏了较高的合法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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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路和数字经济发展策略

从内容上看,草案显然没有辜负业界对它的殷切期待,产研学各界都对诸多令人兴奋的立法亮点做了详细的介绍。但除了立法技术上的研讨以外,值得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意义不仅仅是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同样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同时数字主权造成的数据孤立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个信法》草案既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思路的重要亮相,也应当站在数据竞争的视野高度来看待其背后指向的数字经济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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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义务主体 突出独立性

周汉华表示,草案中的亮点有很多,但对于义务主体的表述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守法与执法成本的升高。此外,草案还应注意与民法典、刑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明确义务主体,突出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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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解析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超出个人信息主体的可预期范围;二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即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比如个人信息泄露。这两大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者”)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个人信息的有序流动与合理利用。2020年10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纵览全文,可以发现《草案》正是围绕着上述两个困境的解决而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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