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立法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石

————–《世界各国征信立法汇编(蒙古国、柬埔寨、缅甸、新加坡、韩国篇)》的前言

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经济全球化、数字化以及金融风险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征信系统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拓宽融资渠道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至关重要。

    征信立法是一国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既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又能培育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征信体系安全、高效和持续发展。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努力创造理想的征信监管环境。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征信体系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不断成熟,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即使文化背景不同、发展阶段差异的国家都有共识。各国的征信法律框架各不相同,该框架可能是信用报告法、银行法、数据保护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授信和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等法律条款的组合。

目前,全球的征信立法基本上都是围绕个人征信(即消费者征信)进行的。征信业总体的法律监管框架应该清晰明了,具有前瞻性,对所有参与方应一视同仁,具有适当性、能够支持保护数据主体和消费者权益[1]。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法律框架都应支持征信的主要理念,全面反映征信职能和业务的各个方面,并适应不断变化的趋势。

 在设立征信法律监管框架的国家,监管框架一般强调如图1所示征信体系各参与方,即征信机构、数据提供商、用户和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可以各类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提供明确的指引。

    图1   个人征信体系的主要利益相关方

(资料来源于世界银行,2019)

    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消费者征信法律。这些法律大多数是在过去20年里制定的,往往以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1971年)为蓝本。中国人民银行在筹建征信系统时,对全球尤其是北美的征信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林钧跃老师牵头曾经在2006年对北美(美国和加拿大)的征信法律进行汇编出版(参考:《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3月)。

  过去对于征信行业的立法主要关注美国,虽然美国的个人征信比较成熟和完善,但其征信体系立法是在特殊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能完全照搬照抄。特别是2000年之后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征信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发展过程中立法,考虑数字经济、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新技术的挑战,更加紧凑和系统化,更为值得参考和借鉴。因此本书对亚洲五个国家的征信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除了韩国,大部分国家的征信立法都是2000年之后开启的),既包括新兴发展中国家,例如蒙古国、柬埔寨和缅甸,也包括法制健全、市场经济完善的发达国家,例如韩国和新加坡。

世界各国征信立法都是从本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同时不仅受本国的法律传统影响,而且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本书在对每一国家征信立法介绍时,同时对其经济背景和征信业发展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如表一所示可以看出,征信立法的完善程度与两个维度有关系,一方面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是该国的法制环境,而且这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相对而言,一国人口因素和地区因素并不重要。例如新加坡的人口较少、面积很小,但经济发达、法制环境完善。韩国国土面积小,但是人均收入高,在1995年就制定了征信立法,并不断完善。

                表一  不同国家的基本情况对比

国家GDP(亿美元)人口(万人)面积(万公里)立法时间立法特点是否有个人信息保护法
蒙古国4200320156.652011  
柬埔寨1679150018.10352011  
缅甸15725288.5267.65782018  
新加坡65,0005640.07242017先有征信机构,后有征信法《个人数据保护法案(2012)》[2]
韩国31,40051641019952018年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3]

    结合国情,参考国际经验,我国国务院也于2013年3月15日发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征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

     正如著名社会学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所说:只懂得一个国家的人,他实际上什么国家都不懂(Those who only know one country know no country.)。  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世界不同国家征信立法情况的分析和比较,为中国征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征信行业始于改革开放,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很短时间内覆盖了大部分人口,并且提供信用报告服务,推动了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征信和信用概念混淆;征信公司和数据公司、以及和数据分析公司的界限不清晰。国内一些媒体,业界人士,甚至是一些专业研究人士,对于个人征信的关注点主要聚焦都在追逐个人征信牌照,对于征信体系以及征信背后的逻辑不太过问,这样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征信业的发展裹足不前。而对全球的征信立法的研究以及相互比较就是对这些问题最好的答案,对于征信立法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厘清混乱,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而且征信的最新立法进展也可为未来征信业、个人数据应用、金融科技乃至数字经济的创新指明方向。

征信立法看似简单,其实学问大,本书研究团队还将继续在全球征信立法领域探索和跟踪,并提供征信立法电子版的学习资料(http://www.pccm-credit.com/?p=1065)网站),对相关国家的征信进展、英文立法原文资料以及后续其他国家的征信立法内容进行介绍。

注:本文为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研究系列–《世界各国征信立法汇编(蒙古国、柬埔寨、缅甸、新加坡、韩国篇)》的前言,刘新海等 编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年12月。


[1] 世界银行2011年报。

[2] https://www.pdpc.gov.sg/Overview-of-PDPA/The-Legislation/Personal-Data-Protection-Act

[3] 2020年1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旨在扩大个人和企业可以收集、利用的个人信息范围,搞活大数据产业的《数据三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法》《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案。资料来源于商务部网站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