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门研讨会(第六期):债市违约潮下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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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研讨会(第六期):债市违约潮下的信用评级[……]
《世界各国征信立法汇编-蒙古国、柬埔寨、缅甸、新加坡、韩国篇》前言与后记[……]
闭门研讨会(第五期):企业征信报告的标准化[……]
闭门研讨会(第四期):二代个人信用报告与前沿信用评分[……]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闭门研讨会[……]
从内容上看,草案显然没有辜负业界对它的殷切期待,产研学各界都对诸多令人兴奋的立法亮点做了详细的介绍。但除了立法技术上的研讨以外,值得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意义不仅仅是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同样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同时数字主权造成的数据孤立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个信法》草案既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思路的重要亮相,也应当站在数据竞争的视野高度来看待其背后指向的数字经济发展策略。[……]
采用合同所必需这个合法性基础,可以“规避”掉同意这个合法事由所伴随的难题。这一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设计和GDPR是一样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来规范和监管,还可以发挥超级平台的作用。[……]
周汉华表示,草案中的亮点有很多,但对于义务主体的表述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守法与执法成本的升高。此外,草案还应注意与民法典、刑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明确义务主体,突出其独特性。[……]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超出个人信息主体的可预期范围;二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即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比如个人信息泄露。这两大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者”)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个人信息的有序流动与合理利用。2020年10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纵览全文,可以发现《草案》正是围绕着上述两个困境的解决而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