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8万的“老赖”(“失信被执行人”)能进行信用修复吗?

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公众对于“信用”问题的关注空前。截至2025年12月30日,全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有8485046人。[1]然而,一个普遍的误区是将司法执行领域的“老赖”(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与银行征信逾期等一般性信用问题混为一谈,进而误认为所有失信状态都可经由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处理。这种认知错位,不仅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在寻求救济时“走错门、用错药”,也为打着“征信修复”旗号的灰色产业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老赖”的制度来源与构成:一种司法执行惩戒身份

在探讨如何“修复”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老赖”的本质。它并非一个简单的社会标签或信用评分结果,而是一种源于特定司法执行程序、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惩戒性身份。理解其独特的司法来源,是探讨后续所有修复问题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老赖”的法律定义与来源

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老赖”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其在规范体系中的正式名称是“失信被执行人”。这一制度的根源并非产生于银行征信系统或宽泛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是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它是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针对特定不诚信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司法惩戒措施。

设立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十分明确:通过信用惩戒这一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执行难”问题,并坚定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

将一个被执行人认定为“老赖”并纳入失信名单,法律程序极为审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第一,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第二,被执行人存在法定的、特定的失信行为。

换言之,“欠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被列为“老赖”,关键在于其在执行阶段是否表现出主观恶意的失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列出了六种核心失信行为: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与“失能”的关键区别

为了防止惩戒范围的滥用,司法政策层面长期且反复强调,必须严格区分“失信被执行人”与“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即“失能”)。后者因客观原因(如企业破产、个人丧失劳动能力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履行能力,并不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失信”。

这一重要区分清晰地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惩戒的靶心,是那些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上存在不诚信的“不履行”或“规避履行”行为。其制度逻辑体现了对“行为责任”的强调,而非对经济失败本身的惩罚。

正是因为“老赖”身份的司法惩戒属性,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也远超一般的信用记录问题,一套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网络由此织就。

二、“老赖”的核心后果: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机制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最具威慑力的核心环节。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设计逻辑,通过人民法院与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将原本孤立的司法惩戒转化为一张覆盖全社会的约束之网,大幅提高了失信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失信者的生存空间,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一)联合惩戒的运行机制

联合惩戒的实现方式非常直接: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通报。这些单位在收到信息后,会依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二)主要惩戒措施清单

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人或企业将面临一系列严厉的联合惩戒,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融资信贷限制: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会严格限制或直接拒绝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从根本上切断其融资渠道。
  • 市场准入与资质认定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资质认定等多个关键环节,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严格限制或被直接排除在外。
  • 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限制:这是公众最熟知的惩戒措施,具体禁止的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 担任重要职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等重要职务。

在如此严厉的联合惩戒之下,寻求信用修复成为失信主体的必然选择。然而,修复之路并非畅通无阻,必须首先厘清司法系统与各类信用修复系统之间的清晰界限。

三、厘清边界:司法惩戒与三类信用修复体系的根本区别

公众对信用修复最大的误解,在于将不同主管体系、不同治理逻辑、不同修复机制混为一谈。

(一)中国信用修复“双轨三路径”体系概览

中国的信用修复体系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双轨三路径”的清晰结构。所谓“双轨”,指的是金融信用修复和公共信用修复两大轨道。其中,公共信用修复轨道又细分为两条主要路径:一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面向全社会;另一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导,聚焦于经营主体。

(二)四大体系核心差异对比

要理解“老赖”的修复路径,必须首先辨析其与三大信用修复体系的根本不同。表1从四个核心维度进行了深度对比:

表1 四大信用修复相关体系比较

正是由于上述在主导部门、治理逻辑、惩戒方式和法律依据上的根本性差异,决定了“老赖”的信用修复绝不能绕开司法程序,而必须遵循特定的顺序和路径。

四、修复之路:正确的顺序与多路径协同

“老赖”的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而非单一行为。它要求失信主体首先完成司法层面的义务,而后才能与其他三大信用修复体系进行有序衔接。

(一)绝对前提:完成司法执行程序的“司法摘帽”

对于“老赖”来说,所有修复路径的唯一、绝对起点,是通过履行法定义务,获得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的“司法摘帽”(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息)。任何绕开法院的修复尝试,在制度上都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司法摘帽”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和解履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执行程序变更: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

此外,对于规定有纳入期限的失信行为,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在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删除失信信息后,相关的联合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将被解除。这是后续衔接其他信用修复体系的法律基础和“通行证”。

(二)与金融信用修复的关系:不可替代但存在联动

金融信用修复机制在制度上无法直接作用于或替代司法层面的失信状态。一个“老赖”不能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任何金融机构申请来移除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两者之间存在关键的联动关系: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央行征信系统,征信机构会依法在其征信报告中记录。

修复后的重要细节不容忽视:即使在法院完成“司法摘帽”,解除了实时的惩戒措施,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的不良记录仍将在个人征信报告中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保留5年。必须清晰地区分“实时惩戒的解除”与“信用历史记录的法定留存”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三)与公共信用修复的关系:以后续承接为定位

对于“老赖”而言,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的公共信用修复,其功能定位是一种后续承接机制,而非独立的启动路径。

正确的修复顺序是:

首先,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惩戒,完成“司法摘帽”。之后,失信主体才能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申请停止公示与其司法失信行为相关的严重失信信息。

(四)与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的关系:针对经营主体的并行机制

此修复路径主要适用于作为“老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它与司法修复的关系可以被定义为并行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企业完成了司法层面的“摘帽”,如果它还因为其他原因(如未按时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那么它仍然需要独立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相应名单。两者互不替代,需要分别处理。

五、结论与核心要点总结

“老赖”(失信被执行人)的核心是源于司法执行程序的惩戒性身份,而非简单的信用评分问题。因此,其信用修复也必须遵循以履行司法义务为绝对前提的特定路径。厘清司法惩戒与社会信用治理的边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信用修复制度的健康运行,以及引导失信主体正确寻求救济,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理解和实践,现将本文最核心的观点提炼为以下三大结论与提醒:

1. “老赖”是司法问题,修复始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产生和解除,其最终决定权均在人民法院。这遵循了信用治理中“谁认定、谁修复”的基本原则。任何绕开执行法院,试图通过其他金融或公共信用修复渠道“洗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做法,都缺乏规范基础且注定无效。修复的唯一正确起点是履行法定义务,获得法院的“司法摘帽”。

2. 修复是制度性退出,而非历史记录的删除: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实时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的解除和相关失信信息的停止公示,使主体能够回归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但这并不等于删除所有的历史痕迹。特别是在金融征信报告中,相关不良记录将依法自行为终止之日起保留5年。对此,失信主体应建立正确的预期。

3. 修复依法免费,警惕“征信修复”骗局:所有由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官方机构主导的信用修复流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社会上任何声称可以付费“内部操作”、“技术手段”来提前或违规消除不良记录的“征信修复”中介服务,均属灰色产业,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可能涉嫌违法。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依法申请,避免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1]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注:本文作者张山立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文章标题为:“老赖”的形成机理及其与信用修复体系的规范关系解析”。微信:18811157736,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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