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信用修复在政策与公众讨论中的出现频率显著上升。尤其是近期央行推出“一次性信用修复”相关政策安排后,[1][2]社会关注度明显提高,但也出现了大量把“金融信用修复”和“公共信用修复”混为一谈的误读。为回应这种混淆,本文将以“双轨三路径”的框架,系统梳理金融信用与公共信用修复的主管体系、适用对象与修复机制差异,帮助公众在理解与使用政策时避免概念混用。
一、背景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自200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建立,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信用修复逐步形成“双轨三路径”的框架:央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修复,以及公共信用修复中的发改委路径与市场监管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信用修复类别
如表1所示,金融信用修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属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通行的征信治理理念一致),侧重于个人和企业的金融行为数据修正(如贷款、信用卡逾期记录等),通常通过信息更正/更新、展示规则调整或依法依规退出来影响金融服务可得性并恢复金融信用;而公共信用修复由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主导,侧重社会治理与合规约束,通常在纠错与履责后通过停止公示并解除限制来恢复主体的社会信用。两者都强调“纠错机会”,但适用范围与机制边界不同。
表1 “双轨制”:同词异义

二、三大信用修复体系的背景、发展与权威定调
中国的信用修复体系由多个政府部门主导,主要包括金融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体系(由国家发改委主导)和市场监管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导)。这三大体系虽然都涉及信用修复,但其背景、发展路径和权威定调各不相同。
(一)央行金融信用修复:从“绝对记录”到“政策性救济”
1. 起源背景(1999-2013年)
中国的金融征信体系起步较早,早在1999年就开始设立了征信管理机构,主要目的是解决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评估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这个阶段,征信系统以“忠实记录”为核心,要求金融机构完整且准确地记录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历史,以预防金融风险。在此期间,信用修复的概念尚未明确,系统仅注重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和管理。
2. 发展路径(2013-2024年)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金融信用体系的新阶段。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依法删除。[3]这并不等同于“随意删记录”,而是法定保存期届满后的规则化退出;在此框架下,传统意义上的“主动修复”更多体现在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与展示规则调整等机制上。
3. 权威定调(2025年)
2025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宣布央行将在2026年初实施“一次性个人信用救济政策”。[4]该政策主要面向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小额消费贷违约且已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符合条件者的相关违约信息将按规定在征信系统中作政策性调整。2025年12月22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与操作安排。需要强调:该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采取“按规定不予展示处理”(并非“付费删除/洗白”),且属于“免申即享”的政策性救济安排。
(二)发改委公共信用修复:从“全领域惩戒”到“分级分类重构”
1. 起源背景(2014-2018年)
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发布,我国开始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5]这一时期,我国政府着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了跨部门、全社会覆盖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政府通过公示失信信息、限制失信主体的部分权益、实施惩戒措施等方式,迫使失信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公共信用修复最初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将重点放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记录上。失信行为一经确认,就会被记录在案并公示于“信用中国”网站。这一阶段的修复机制较为初步,主要依赖失信主体在主动纠错后,申请从“黑名单”中移除。
2. 发展路径(2019-2024年)
2019年后,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发改委开始逐步调整失信惩戒的措施,推行更加灵活的信用修复模式。特别是“纠错即可申请”的修复模式开始得到实施,允许失信主体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3. 权威定调(2025年)
2025年1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6]该办法为公共信用修复提供了更加系统化、细化的规则,明确规定了不同失信记录的修复标准和期限,并首次提出失信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修复期限。这一政策的推出,不仅提升了公共信用修复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也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机会。
(三)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修复:作为公共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起源背景(2014-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的信用修复政策是公共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面向市场主体。早期,市场监管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管,旨在通过透明化的信息公示和惩戒机制,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和法律遵守度。
2. 发展路径(2021-2024年)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机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7]该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包括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解除失信管理等措施。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加快了“全国统一平台”的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简化了修复流程,提高了企业修复信用的效率。
3. 权威定调(2025年)
2025年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将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并对“重整及和解企业”作出临时信用修复安排:企业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可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文书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和解执行的管理措施。[8]这项措施有助于降低信用惩戒长期化影响,支持企业恢复经营与参与市场竞争,也契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三、全景对比:三大信用修复路径的逻辑与核心差异
如表2所示,中国的两类信用修复路径(金融信用修复、公共信用修复)虽然都服务于失信主体的信用恢复,但它们的逻辑、适用范围、修复路径和实施机制各具特色。金融信用修复更多集中在金融领域,主要针对金融数据的修正;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公共信用修复则侧重于社会合规,主要处理失信行为的纠正;而市场监管总局主导的市场监管修复则关注企业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在商业领域中恢复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市场信用。
表2 两类信用修复的全景对比

(一)金融信用修复
央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修复遵循“记录即惩戒”的原则。金融机构将客户的违约行为记录在征信报告中,而修复的核心在于依法依规通过信息更正/更新、展示规则调整或届满退出来恢复信用主体的信贷资格与空间,而非随意“删除历史”。
金融信用修复的驱动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特定情形下的政策性救济(例如疫情等不可抗力背景下的救济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违约者相关信息按规定作展示调整;二是法定保存期届满后的自动退出,即金融不良记录在五年后依法退出征信报告。
金融信用修复适用于金融机构报送的信用记录,常见于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欠款等违约行为。修复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恢复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信用,重新获取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二)公共信用修复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导的公共信用修复
公共信用修复涵盖社会信用领域,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与金融信用修复侧重征信数据不同,公共信用修复更注重社会合规与守法行为,强调在纠错与履责后恢复主体的社会信用状态。
公共信用修复的治理逻辑是“公示即惩戒”。一旦失信主体的行为被记录和公示,便会受到社会与监管约束;完成纠错并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规申请停止公示、解除限制,并恢复相应活动资格。
2. 市场监管总局主导的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是公共信用修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注于企业层面的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导,该路径主要围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名录/名单开展,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恢复市场准入资格和信用状况。
市场监管的信用修复采用“名单即惩戒”的原则。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失信名单,便会受到相关监管措施的限制。修复的核心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依法依规移出名录/名单,恢复其在市场中的正常经营资格。
市场监管修复的驱动力包括履行法定义务,即企业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整改义务后申请移出名录/名单。此外,破产重整“绿色通道”等机制可为特定类型企业提供更便捷的信用修复安排,以降低信用惩戒长期化影响。
四、信用修复的挑战与公众误解
尽管信用修复政策的推进在提升社会诚信和经济活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公众误解:不少人将金融信用修复与公共信用修复混淆,误认为所有类型的失信记录都可以通过申请“删除”或“洗白”来消除。实际上,两者适用范围与修复动作不同:金融侧重征信信息更正/展示规则调整,公共侧重纠错后停止公示与解除限制。这种误解还可能催生以“征信修复”为名的灰色产业,不法机构以高额收费承诺“清除记录”,既难以合法实现,反而可能引发诈骗与法律纠纷,扰乱信用修复秩序。
此外,金融信用修复与公共信用修复分别由央行、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不同政府部门主导。由于边界与入口不够直观,公众可能在不同部门之间重复咨询、重复申请,甚至因口径差异出现流程错配,从而增加时间与行政成本,影响政策落地效率。
因此,政府需要在信息发布和政策执行上进一步提高清晰度,确保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这些政策,重点做到“修什么、找谁办、怎么办”:明确不同类型修复的适用范围、申请入口、材料与时限,并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与流程整合。同时,持续开展公众教育与风险提示,减少误解与滥用。
最后,若对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缺乏清晰界定,可能会对金融信用体系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削弱“忠实记录”的风险预警功能。金融征信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免受过度风险暴露。若修复过度或被滥用,将影响征信体系的可信度,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因此,维护修复机制的严格性与透明性,确保其只针对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法依规操作,是确保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基础。
总体而言,信用修复政策需要在执行中保持平衡,既要提供充分的修复机会帮助失信主体重新融入社会,又要避免机制滥用和不正当操作,确保修复行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五、结论
央行、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主导的“双轨制三路径”信用修复,各自对应不同对象与机制:金融信用修复主要聚焦征信信息呈现与更新;公共信用修复侧重纠错后停止公示并解除限制;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聚焦名录/名单移出与市场准入恢复。这三大修复路径共同体现了惩戒与修复并重:在保持必要约束的同时,为已纠错、已履责的主体提供回归通道,提升治理效能与社会信任。
展望未来,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清晰界定不同类型的修复路径,避免混淆;同时强化跨部门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与流程整合,提升修复效率;并将公众教育与风险提示作为长期重点,减少误解与滥用。信用修复的目标是让失信主体在纠错与履责后,仍能通过正当渠道恢复信用、继续参与社会与经济活动,在“既有温度,又不失秩序”之间保持平衡。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EB/OL],2025-12-22,见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5122116371667030/index.html(最后访问:2025-12-24)。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答记者问》[EB/OL],2025-12-22,见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5122116421625696/index.html(最后访问:2025-12-24)。
[3]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01-21公布,2013-03-15施行),第十六条。
[4] 新华社:《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EB/OL],2025-10-27,见http://www.news.cn/fortune/20251027/39190dbb704141a197ad9e8e7213b754/c.html(最后访问:2025-12-24)。
[5]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2014-06-14)[EB/OL],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11418.htm(最后访问:2025-12-24)。
[6] 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EB/OL](PDF),见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511/P020251126424276238205.pdf,其中载明“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最后访问:2025-12-24)。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2021-07-30发布,2021-09-01施行)[EB/OL],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8/04/content_5629304.htm(最后访问:2025-12-24)。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2025-11-21公布,2025-12-25施行)[EB/OL],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02b9d3e6f31a4cc38079901ab49994d5.html(最后访问:2025-12-24)。
注:本文作者张山立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文标题为:中国信用修复体系的全景解析:金融信用与公共信用的“双轨制”模式,作为2025年12月21日在湘潭大学举办的“第八届信用法治 韶山伦堂”上的圆桌论坛主题发言的全文版。微信:18811157736,欢迎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