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稻葵教授的一则视频,看中国信用教育的概念混乱

文|刘新海

征信与信用科技研究者

近日,看到李稻葵教授在一则短视频中谈到信用修复。他的基本立场值得肯定:失信惩戒不应成为永久处罚,已经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应当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办理官方信用修复也不应收取费用,更不能让非法中介借机牟利。

但是,这则面向公众的科普,在具体概念和制度渠道上存在明显混淆。视频将公共信用信息、个人金融征信、司法失信以及互联网平台上的信誉评价放在一起讨论,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印象:只要个人遇到“信用问题”,就可以到“信用中国”查询和申请修复。

这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术语问题。公众如果分不清自己遇到的究竟是哪一种信用问题,就可能找错部门、走错渠道,甚至成为“征信洗白”“信用修复代理”等灰色产业的目标。

“信用”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

中国语境中的“信用”,长期以来被赋予了过多含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宏观概念,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多个方面,并不等同于一套针对所有人的统一信用评分。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行政机关及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正是这类失信信息。

金融信用或者个人征信,则主要涉及个人的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活动,相关信息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由《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

司法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管理。

至于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好评、差评和交易等级,则属于平台信誉评价,有其自身规则。

商业信用通常是指企业或交易主体在商业往来中履行合同、支付账款的意愿与能力,也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失信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或者平台好评。

这些制度都使用“信用”二字,却有不同的信息来源、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处理程序和救济渠道。把它们笼统地称为“信用”,在日常语言中或许可以理解;但在面向公众的政策科普中,如果不加区分,就可能造成实质性误导。

“信用中国”目前并不能解决所有信用问题

这则视频中最需要澄清的,是“信用中国”的作用边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相关认定单位办理。

因此,文件中所说的“统一总窗口”,是公共信用信息修复领域的统一窗口,并不是所有信用问题的“国家总窗口”。

如果一家企业因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在履行法定义务并满足有关条件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

但如果一名消费者因为信用卡或者贷款逾期,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信息,通常应当联系相关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渠道或者征信中心,而不是到“信用中国”申请公共信用修复。

如果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限制高消费问题,应当向执行法院了解履行义务、纠正信息和解除措施的程序。

如果只是某个交易平台上的差评,则应当按照平台规则申诉。

入口不同,是因为问题的性质根本不同。

信用卡逾期也不是想“修”就能修

个人金融征信还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遗漏。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经核查确认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依法更正。

第二种是信息真实,但不良行为已经终止。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删除。在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还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第三种是符合特定信用救济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偿还的个人逾期信息,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政策作不予展示处理。这项政策实行统一技术处理,原则上无需个人申请,更不是通过“信用中国”办理。

因此,准确的说法不是“信用卡逾期都不能修复”,也不是“信用卡逾期都可以到信用中国免费修复”,而是必须先判断信息是否错误、是否符合一般保存期限规则,以及是否适用特定的信用救济政策。

这种看似复杂的区分,恰恰是专业信用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

问题并不只在李稻葵教授

需要强调的是,指出这则视频存在概念混淆,并不是要否定李稻葵教授在经济学领域的专业贡献,更没有必要质疑其开展公众科普的善意。

相反,一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也会在信用问题上发生混淆,恰恰说明问题具有普遍性。

长期以来,我国信用教育存在一个明显倾向:重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价值宣传,却相对缺少对具体制度、个人权利和解决渠道的专业解释。

不少宣传材料把信用教育等同于诚信道德教育,把信用报告称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又把行政处罚、法院执行、银行逾期和平台差评统称为“失信”。到了信用修复阶段,公众听到的往往又是“履行义务以后可以修复”“官方修复不收费”等高度概括的口号。

这些话单独来看未必错误,但如果缺少适用对象和制度边界,就很容易让公众误以为中国存在一套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一个统一的信用分数,以及一个能够处理所有问题的信用修复平台。

概念混乱也为信用黑产创造了空间。一些中介故意混用“征信异议”“信用修复”“征信申诉”“债务优化”等说法,把正常的异议权包装成收费服务,甚至诱导消费者伪造材料、恶意投诉。越是缺少专业、清晰、可操作的信用教育,非法中介就越容易利用信息差牟利。

公众不需要成为专家,但必须知道该找谁

普通消费者确实没有兴趣系统研究社会信用体系,也没有必要记住所有政策名称。他们真正关心的是:我的贷款为什么被拒?信用卡逾期能不能处理?法院限制什么时候解除?行政处罚信息为什么还在公示?我应该找谁?

因此,专业信用教育不应先向公众灌输一套庞大的理论体系,而应当教会公众进行最基本的“信用问题分诊”。

第一,记录是谁产生的?是行政机关、法院、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

第二,信息属于哪一种情况?是记录错误,还是事情真实发生但已经履行义务?

第三,希望达到什么目标?是更正错误、停止公示、解除司法限制、不再展示特定逾期信息,还是通过持续履约逐步重建信用?

把这三个问题弄清楚,才能决定下一步应当走征信异议、公共信用修复、司法执行救济、平台申诉、债务协商还是信用重建。

信用教育的第一课,不应该只是告诉公众“一定要守信”,而应当让公众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什么问题,什么能够改变,什么不能随意改变,以及应当到哪里解决。

专业信用教育,本身就是信用基础设施

中国正在进入一个信用问题更加复杂的阶段。经济下行、消费者债务压力上升、征信异议增长、信用修复政策密集出台,公众对专业信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教育不能继续停留在口号宣传和概念堆砌上。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媒体,都有责任准确区分公共信用、金融征信、司法失信、商业信用和平台信誉,明确各类制度的适用对象、办理条件和救济渠道。

对李稻葵教授这则视频进行专业辨析,并不是为了证明谁比谁更懂“信用”,而是为了说明:影响力越大的科普,越需要准确;越是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制度,越不能含糊。

信用教育的价值,不在于把每个人都培养成征信专家,而在于帮助普通人在遇到问题时少走弯路、不被欺骗,并能够通过正确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公众能够分清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种信用问题,知道该找谁、怎么办,中国的信用教育才算真正从口号走向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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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566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

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5122116371667030/index.html

[3]《征信业管理条例》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362

[4] 李稻葵教授小红书“信用修复”分享链接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8c9161e000000000b03c197?app_platform=ios&app_version=9.40.1&share_from_user_hidden=true&xsec_source=app_share&type=video&xsec_token=CBe3lflXsIAXUKVl1blJBl9GEB4YPZ1dqV_qtwb8DWGxM=&author_share=1&xhsshare=WeixinSession&shareRedId=OD02Qzk8Oj82NzUyOTgwNjdHOTlISD5L&apptime=1785726106&share_id=8d01f2c6c5be4018a4c29dec9800b1b0&code=AOVchDaKVux

[5] 双规三路径:对于大部分人会混淆的同期出台三种“信用修复”政策全面解读|全球个人信用修复观察(6)

[6]  《中国个人信用教育与信用修复研究报告2026》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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